政策与咨询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17-11-15 浏览: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生过程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依规招生,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省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各市县报名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和招生专业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省电大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调整、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实施。

第五条 成人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成人教育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违纪、违章事件。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六条 省电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并在报刊媒体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电大于每年7-8月印发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提纲。市州电大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及省电大的招生宣传提纲要求,制作本校招生宣传资料和发布招生信息,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

市州电大要尽力为报考电大的成人高考考生提供考试复习指导和考试信息服务。

第四章 录取工作流程

第九条 省电大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承担全省电大的成人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市州电大负责联系上线考生,提供拟录取考生信息。

第十条 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以在职考生为主,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按本省当年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报考情况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非第一学校志愿录取的考生,分配在相同或相近缺额专业中录取。

第十二条 出现某市州电大的某一专业录取人数不满最低开班人数的情况时,省校将视专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班,不能开班的可建议学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若录取报考我校志愿的所有考生后,招生指标仍有盈余,则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按以上几条原则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录取退档或者更改录取专业须经考生本人或其所报名市州电大的书面认可。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报考外语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单独划线,按总分录取。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凡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

第十八条 网上录取工作程序。网上录取工作分八步进行:

(一)建立通讯联络。招生学校于每年录取前将录取期间的专用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和联系人姓名传真和使用招生学校端软件将这些联系方式上载至省教育考试院。以此加强与省教育考试院的联系与沟通。

(二) 制定招生录取方案。招生学校按照指定的服务器IP和端口号以及用户名与密码,通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院校系统)》软件上网,下载本校各专业上线人数和层次计划数,并根据本校生源情况,在规定的层次执行计划数内,拟定各招生专业的预执行计划数,确认无误后,按时在网上提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学校下载,招生录取方案才能生效。招生录取方案一旦被审核通过,不允许重新制定。

(三) 下载投档信息并审阅电子档案。招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里下载本校按专业投档的考生名单,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对于符合条件的点名调档考生,招生学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考生信息(考生号、姓名、拟调档专业代码)以批件调档(未签字盖章的批件调档申请传真件一律无效)请求方式提交(传真)省考试院审核,等待通过后下载阅档。

(四) 确定预录取、退档名单。招生学校在省考试院投档的电子档案中确定预录取和预退档的考生名单。对预退档的考生应详细、准确地注明不能录取的原因,对预录取的考生必须确定录取专业。经确认无误后,按时上载拟录、退信息。招生学校在预录取考生时,预录总数不允许超过该层次执行计划数。

(五)办理录退确认手续。省考试院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确认招生学校录、退名单。预录取和预退档的考生一旦上载并被确认同意,招生学校不能再作更改。

(六) 完成录取。招生学校完成了某层次的招生计划,则招生学校端相应的招生计划显示“录取结束”。如果招生学校各层次招生计划均处于“录取结束”状态,则表示该校已“完成录取”。

(七) 下载录取新生照片。招生学校通过网上录取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本校录取新生照片。

(八) 录取收费。招生学校按录取人数缴纳录取通知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省电大在录取结束后到省教育考试院领取《新生录取名册》和《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市州电大到省电大领取《新生录取名册》和《录取通知书》时,按录取人数(2/每生)交齐录取通知书工本费。

第五章 录取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录取管理,选派业务熟悉、原则性强的本校在编人员负责招生录取工作。提前做好录取工作场地管理、计算机技术人员培训和配备录取机房设备等各项工作,确保录取期间网络畅通,系统正常运转,数据安全传输。录取期间配置专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安排专人值班,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考生信息资料限于在招生录取中使用,不得利用计算机下载或复制与本单位招生无关的信息,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转卖或散布。做好登录口令等资料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校招生政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我省公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提、退学生电子档案,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转让招生计划。违规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招生录取方案中规定的职责,对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的声誉、物资、资金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奖惩兑现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